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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2-14  浏览次数:0

 

河北师大文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和学习自主权,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文学院本科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师大文学院导师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领导小组

  长:郑振峰

副组长:阎福玲  李彦牛

  员:霍现俊  胡景敏  武建宇  周进祥  王少杰  温欣荣、张大江、黄福元

 

二、导师选聘条件与办法

1、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学院本科生导师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一般应承担导师工作。

2、导师聘期为4年,指导学生人数每届不超过15人。超出人数,由教务办根据学生所报第二或第三志愿调剂。

3、导师之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愿结成导师组开展工作。

 

三、导师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习进行全程、全方位指导。

2、对一年级新生要进行系统完善的入学专业教育,使学生明确本科的培养目标、课程结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各类课程的修读要求、学习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地作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设计,拟定具体的培养方案。

3、抓好中期专业教育工作。根据培养目标,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选择课程,使之建立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指导学生充分利用校园文化条件,提高各种职业技能,以适应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要。

4、强化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和考研指导工作;强化学生的实习训练;协助班主任和就业办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5、导师应采取总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要给学生做集体指导一到两次,解决学生学习、思想及生活中的问题。对于学生的个别问题,要随时答疑。凡不与学生见面,对学生放任不管或敷衍了事的,视为教学事故。

6、指导学生时要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学期末交教务办公室。

 

四、导师工作考核

1、学院每学期通过学生打分方式对导师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分满意、一般和不满意三等,考评为满意的导师,根据规定予以表彰;考评为不满意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2、导师工作日志和期末工作总结在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办。

3、按学校规定,导师指导一名学生每学期记一定数额的教学工作量。中途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终止其导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