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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根据《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研〔2024〕8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期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书记和主管副院长、学科组长、研究生秘书及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初审推荐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三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学校下发评定通知后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对申请人上一学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为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功能,评审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遵照学校规定:

层次
奖学金等级
比例(% )
标准(元)
硕士研究生
一等10
8000
二等
20
5000
三等
50
2000
博士研究生
一等
30
10000
二等
70
5000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六)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七)参评学年学位课成绩合格。

第九条 在科研创新、专业实践、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创新成果的优先推荐。创新成果的第一单位应有“河北师范大学”字样;申报人应为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成果署名,含“独立”“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导师第一申请人第二”“共同第一”“共同通讯”等)。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且尚未解除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发生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态变化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的。

第十一条 申报者在奖金评审过程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处于报批程序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见附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同一年份,可同时申报并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真知奖学金,且成果可以重复使用。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弄虚作假,学院将对该生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2023 年9 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