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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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真知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秉承河北师范大学“怀天下,求真知”校训,激励研究生崇尚科学、 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期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均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真知奖学金名额与奖励标准根据学校每年分配名额与标准规定评选和奖励。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申报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位课程单科成绩考试不低于 75 分;全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且单科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入学以来,在科研创新、专业实践、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创新成果的优先推荐。创新成果的第一单位应有“河北师范大学”字样;申报人应为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成果署名,含“独立”“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导师第一申请人第二”“共同第一”“共同通讯”等)。具体评分推荐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真知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的;

(二)有(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过学制期限的;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七条 申报者在奖金评审过程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处于报批程序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重复获得真知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研究生在同一年份,参评真知奖学金者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且成果可重复使用。真知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评选,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可兼得真知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 真知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一学期初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同时进行。

第十条 符合评奖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真知奖学金审批表》,连同创新成果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并提交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副书记和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研究生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真知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创新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评选确定拟奖励人员并进行为期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真知奖学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联评,确定拟奖励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真知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弄虚作假,学院将对该生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真知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