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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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科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 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根据《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研〔2024〕6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副书记和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研究生秘书、辅导员、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初审推荐等工作,并负责处理评选中学院内研究生的意见和复议。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在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基本条件及参评范围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位课程单科成绩考试不低于 75 分;全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且单科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第七条 在科研创新、专业实践、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创新成果的优先推荐。创新成果的第一单位应有“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字样;申报人应为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成果署名,含“独立”“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导师第一申请人第二”“共同第一”“共同通讯”等)。具体评分推荐细则详见附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期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重复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研究生在同一年份,可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成果可以重复使用。

第十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材料进行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能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过学制期限的;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十四条 申报者在奖金评审过程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处于报批程序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经导师同意推荐后,由本人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创新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的 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学院将对该研究生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推荐排名表参考细 则》(2023 年 9 月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真知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4 年 4 月 8 日